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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2917/2023-00732

主 题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 布 机 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 文 日 期

2023-10-20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政办发〔2023〕23号

名 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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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20日陕西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更加完善,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更加合理,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二、重点工作(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1.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省级发布《陕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因素,制定发布本地区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清单要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类型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各市(区)政府清单应当包含《陕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级清单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拓展服务内容。〔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2.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工作。科学设置基本养老服务调查统计项目和具体指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省统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出台我省评估实施办法,开展老年人能力、需求、身体状况、照护情况等相关评估,推动评估结果全省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将评估结果作为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等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建立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公安厅、省统计局、省残联、省政务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加强困难老年人探访服务。各县(市、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采取上门探视、通讯探访等多种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老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月探访率达100%。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工站专业服务作用,运用“五社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鼓励邻里互助、结对帮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6.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息无障碍建设,坚持传统线下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推荐、办事指导等一站式服务,创制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电子地图。(省民政厅、省政务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7.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残疾人“两项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引导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各地结合实际对养老服务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予以补助。(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持续加大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60%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细化目录清单、服务标准等内容,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拓展资金统筹渠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开展面向老年人的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依法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土地、金融及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省级可对运营管理服务较好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后奖补,各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市(区)政府可提高民办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床位建设补贴标准。(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10.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经济发展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1.配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全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既有居住小区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达到配建标准,不得挪作他用。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案,尽快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2.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强化兜底保障养老服务能力,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重点向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及退役军人等入住养老机构。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聚焦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增设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到2025年,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达到一星至三星标准的公办养老机构占比达80%以上。(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3.拓展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渠道。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扶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打造一批养老服务领域“陕西品牌”。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将光荣院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范围,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4.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在服务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的积极作用,因地制宜优化布局、调整功能。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转维护经费和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给予适当补助,乡镇(街道)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为运营管理主体。鼓励和动员企业、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助力设施运营。鼓励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向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开放,充分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15.完善城市养老服务网络。各地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建设布局合理、供需衔接的“县、街道、社区”三级城市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在县(市、区)建设以照护失能老年人为主,专业性较强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供需对接、资源统筹等功能的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到2025年,全省乡镇(街道)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不低于60%,建成18个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示范县,“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形成。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全力推进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服务规范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将服务延伸至家庭。引导物业、家政等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升便捷化水平。(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6.优化县域养老服务资源布局。健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乡镇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区域敬老院拓展服务功能,升级为乡镇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开展日托、全托、上门服务等。(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7.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乡镇、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开展签约合作,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并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到2025年,建设500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落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和居家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提高家庭医生签约率。依托地区生态资源优势,打造一批旅居养老基地。(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8.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开展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加快推进无障碍改造和环境建设,鼓励已建成居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养老应急呼叫器等适老化设施。加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服务设施等老年人日常生活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生活困难的重度老年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退役军人等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2025年前完成5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残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19.加大养老人才培训力度。持续实施养老护理员“千人培训计划”,组织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及各类专业人员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加养老护理员配备,逐步使公办养老机构与其收住的失能老年人养护比例不低于1∶4。鼓励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支持养老服务从业者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20.健全养老护理员激励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培养、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用人单位健全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有条件的市(区)可通过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通过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和选树“最美护理员”等措施,不断提升养老护理职业荣誉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1.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力量参与为老服务,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引导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及在校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到2025年,每千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12人以上。(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老龄办、省委文明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22.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市(区)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定期研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落地见效。23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区)要切实履行责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考评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各地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24加强改革创新。要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难点痛点堵点,加强探索创新,打造陕西特色发展模式。积极争取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工程项目,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要素资源,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提升基本养老服务和水平,打造一批县域养老服务发展示范区。25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介,树立积极老龄观,大力宣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推动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提高广大群众对发展基本养老服务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凝聚思想共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养老事业、支持基本养老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力量、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群众性组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关心关爱老年人。附件:陕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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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审工作指南

来源:业务受理科

时间:2022-8-11

作者:李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会公告第四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等规定,我处将从8月12日起开展2022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年审工作。有关工作安排和办事步骤如下:(在各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请向对应经办机构了解年审工作安排)一、年审范围西安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均须进行缴费基数申报。二、年审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2022年缴费基数年审工作将进一步推行“诚信申报”方式。同时,适当保留和完善“便捷申报”方式。(一)诚信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方式的参保单位,通过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上传《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采用“不见面”审核的经办服务模式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二)便捷申报采取“便捷申报”方式的参保单位,通过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上传《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温馨提醒:1.各参保单位在申报前,务必查看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我的消息”,了解本单位属哪种申报方式(有“便捷申报”提醒的为“便捷申报”单位,无消息则为“诚信申报”单位),以便做好相应工作。2.“诚信申报”的参保单位,可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或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我的消息”查看审核结果。三、年审时间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9月1日起,单位进行月度自主缴费前,须先完成本年度缴费基数年审工作。)四、年审地址用人单位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地址(请点此查看详情)链接五、年审步骤(一)“诚信申报”单位年审步骤参保单位登录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登录地址:https://wsfwpt.shaanxi.gov.cn),在“单位管理――单位缴费基数诚信申报”模块中下载《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核对信息后,按要求上传此表。对于上传资料印鉴齐全、影像清晰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二)“便捷申报”单位年审步骤第一步:上报表格下载并上传《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办法同上。第二步:社保审核参保单位携带有关年审资料(请查看“注意事项”)前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审核。若携带资料不齐全或需补充说明时,需按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六、注意事项(一)缴费基数全省上年度(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852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35560元,下限标准为47112元。平均工资公布之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3926元/月)和高于平均工资300%(19630元/月),参保单位须重新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其中,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平均工资300%的,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在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已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再变更。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可在年审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至原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办理“185号文”缴费基数调整。(二)基数申报表格《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指标说明)此表在参保单位完成人员基数申报后,由参保单位在网上服务平台打印生成,各参保单位仅填报“用人单位申报声明及意见”栏的情况,“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栏无需勾选。便捷申报单位需要向经办机构提供此表一式两份,经办机构审核后,退参保单位一份。(三)便捷申报单位年审携带资料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情况,参保单位需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以便经办机构留存。1.参保单位需提供资料(1)2022年以前参保的单位提供2021年12月及2022年元月的工资发放表或2021年元月至2022年元月包括发放人数和金额的工资发放汇总表。(2)2022年新参保的单位需提供2022年发放工资首月的工资发放表或包括发放人数和金额的工资发放汇总表。2.代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人力资源机构需提供资料    (1)《代理养老保险业务的情况说明》(点击下载) (2)《代理养老保险业务的单位名单》(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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